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内容如下: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主旨

本条是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折抵行政拘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只有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可以折抵行政拘留,其他处罚不能折抵行政拘留,更不能互相折抵。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查处案件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临时限制被处罚人人身自由的保障措施。一般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的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这些措施虽然也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但是从性质上来说只具有保障功能,不具有惩罚的特征。不过,这些措施与刑罚中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行政拘留等,在执行方式上是相似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时间,应在判决中予以折抵。在治安管理处罚中,同样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折抵行政拘留的问题。例如,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措施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够刑事处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为了维持社会治安、保证实施处罚,对当事人采取了留置盘问强制措施的。根据本法第五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一样,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过罚相当原则。被处罚人因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不予折抵就会造成治安管理处罚与强制措施的简单累加,最后实际执行的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很可能超过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处罚,或者因为一次违法行为而受到多次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从立法本意上来说,本条所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并不是单指采取了某一种强制措施,而是指其强度和形式与拘留基本相当的强制措施,比如拘留、逮捕等羁押性措施。我国刑法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其折抵的也是羁押的时间。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拘传,由于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活动范围,强度较低,法律上一般不予折抵。

二、应当折抵的是行政拘留,其他处罚不能互相折抵或者折抵行政拘留。本法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四种。其中,可以折抵的只有行政拘留一种。如果在处罚决定中,合并有警告、罚款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三种处罚的,由于这三种处罚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性质不同,无法予以折抵。因此,与其他种类的处罚并处的,应当分别执行,多个警告的,只警告一次即可;多个罚款的,累计执行;多个拘留的,合并执行,但是最长不能超过二十日。罚款和行政拘留等也不能互相折抵,防止“以钱代拘”、“以拘代罚”,维护公安机关执法的公正性。在法律草案讨论的过程中,曾经有罚款和拘留互相折抵的意见。本法最终没有采纳这一意见,而是在规定折抵的同时,在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违反治安管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三、折抵的计算方法: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一日。这是与相互折抵的两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度相适应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行政拘留虽然性质不同,但是执行的方式和强度是相同的,因此,对于行政拘留和强制措施的折抵,按照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的方法计算。折抵应当从行政拘留执行之日算起。例如,被处罚人因为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刑事拘留七天,后来公安机关认为行为不够刑事处罚,做出行政拘留十五天的治安管理处罚。由于刑事拘留七天应当折抵行政拘留,按照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计算,还应当执行行政拘留八天。公安机关在做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同时,就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拘留的折抵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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