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内容如下: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主旨

本条是关于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内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从六个方面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本条包含三层含义:

第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强调公安机关一定要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是因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是公安机关行使公权力,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的法律表现形式,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决定书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也具有重要法律意义,一方面决定书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按决定书要求接受处罚;另一方面决定书也是其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的重要凭证。因此,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时,无论是当场处罚还是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都必须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所谓“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违反何种治安管理行为、适用何种处罚种类所作出的书面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二,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根据本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这里的“身份证件”主要是指身份证、户口簿等用以证明身份的证件。姓名应当与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住址应当是被处罚人被处罚时的常住地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违法事实”是指被处罚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具体行为。这里所指“证据”是指具体证明治安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应当是客观事实的反映,不能是主观推断,更不能是伪证。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证据的种类包括:(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处罚人的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这是指公安机关给予被处罚人何种治安管理处罚以及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的依据主要是指本法第三章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即违法事实涉及的具体条文和处罚,也包括其他章节规定的适用处罚的有关原则等。处罚种类及依据不能超出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范围。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处罚的“执行方式”是指公安机关以什么形式来执行处罚,主要是指对被处罚人处以罚款、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方式。比如,对处以罚款处罚的,除依法规定当场交纳的外,被处罚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问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对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确定被处罚人拘留的时间以及执行拘留的场所。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本项规定是要求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时,应当向被处罚人告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也就是向被处罚人告知可以向哪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哪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还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向被处罚人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告知被处罚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是公安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在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该事项,有利于维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监督,实现治安处罚的规范化。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本项是对处罚主体及处罚日期的规定。只有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才能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作出决定的日期也是必须载明的事项,对公安机关按照法定期限送达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具有重要意义。

在具体实施时,公安部门应当形成规范的统一的决定书文书格式,载明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做到清楚、规范、有理、有据。

第三,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公安机关印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签名。没有加盖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印章的决定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印章与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不一致,处罚决定也无效。“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包括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公安派出所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本条规定,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其作出的决定书应加盖公安派出所的印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加盖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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