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内容如下:

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 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旨

本条规定了取得特种烟草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条件。

释义和理解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是指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以及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对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实行许可证管理,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经营进口的外国烟草专卖品或出口的国产烟草专卖品;二是指在国内从事外国烟草专卖品的购销业务。由于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购销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与国际烟草市场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也涉及到外汇管理等问题,因此,实行特殊管理是必要的。只有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才能从事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业务和购销业务。

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口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是指从事特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条件,除了注册资金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外,还应当设立有外汇帐户,以便于经营。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的必要的专业人员。经营场所和专业人员同样需要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和配备。如,从事免税外国烟草制品的购销业务,不仅要求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而且经营场所必须设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的免税商店。目前,我国主要口岸、机场、港口的海关监管区均设有免税商店,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再如,从事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业务,不仅要求具备懂得烟草专卖品的业务人员,而且也要有懂得进出口业务的人员及外语专门人员。

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网点,既要考虑国内消费者和外国旅游者对外国烟草制品的需求,也要考虑购销外国烟草制品业务的网点要适当,不宜过多,这也是适当控制进口烟草制品消费的需要。从我国的国情看,不宜过多进口消费外国烟草制品。因此,发放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必须考虑合理布局的要求。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可根据烟草专卖管理实际需要,适时调整有关政策。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这一项条件,具体规定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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