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 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 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四)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主旨

本条是关于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是指:

1、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是指货、证数量应当相符,不应有大的数量差异。

2、超过准运证规定范围主要是指地域概念,如准运证上标明由昆明至石家庄,而实际上却运到大连,这就是超过了准运规定的运输范围。

二、准运证具有明确的时间性,准运证的有效日期由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省际间运输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5天。

准运证只能一次有效使用。

不允许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三、对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有效证明的,也视为无证,这对严厉打击非法储运行为,有效遏止不法分子倒卖烟草专卖品行为对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有权进行检查,对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要予以保护,不得非法扣留,更不能任意刁难。对非法扣留的,必须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上级烟草专卖局应当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应当对有关领导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按照规定,严厉查处。

四、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被授权签发准运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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