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不自行纠正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由有监督权的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依照职权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履行;

(二)确认无效;

(三)撤销;

(四)责令补正或者更正;

(五)确认违法。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违法行为处理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是指有权机关根据行政行为的违法、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效力所给予的不同认定,旨在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惩戒性、救济性和法定性。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普遍认为,一个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会产生以下三种完全的法律效力:公定力(羁束力)、拘束力(约束力)、执行力。行政行为的有效成立,必须在主体、内容、程序、形式等诸方面都符合法定要件,欠缺其中任何一个要件,作为有瑕疵的行政行为,或者被变更,或者被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或者被认违法。为了强化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在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纠正制度不能足以制止违法行为情况下,本条规定了违法行为处理制度,具有如下含义:

一、处理的主体—有监督权的机关

有监督权的机关含义比较广,包括行政机关内部有监督权的机关和行政机关外部有监督权的机关。本条所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是指政府系统内有监督权的机关。根据本条规定,能够做出相应五种处理措施的监督机关,在行政机关系统内,基于行政隶属关系,主要是上级政府工作部门,但在《行政复议法》实施体系中有一个例外,即非垂直领导的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也有符合本条所称“有监督权的机关,”其效力源于《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做出四种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责令履责、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此外,根据《行政监查法》和《审计法》规定,监查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相关案件中具有一定的处理权限,也属于有监督权的机关。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就是处理的对象,即违法执法行为。因为违法执法行为是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决策程序违法就不能适用这五种处理方式。

三、处理的方式

根据违法的性质、程度等情况,有权机关可依职权对违法行为做出不同的处理方式:责令履责、确认无效、撤销、责令补正或者更正、确认违法。至于在何种情况下采用何种处理方式,在之后的条文中会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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