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内容如下:

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记录员查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调查人员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的纪律;

(三)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发言;

(四)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五)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

(六)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最后陈述意见。

主旨

本条是关于听证会步骤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步骤即次序的先后问题,听证会究竟采取什么磁的步骤,是一个操作性的问题。

一、国外听证会步骤概况

听证的具体程序有很强的司法性,以主持人为指导,以控辩双方对抗辩论为形式,以质证为核心。各国行政程序法都作了具体规定。归纳起来,一般有以下几个步骤:

(一)开始。听证以主持人说明案由为开始,由听证主持人或者指定之人说明预定处分的内容、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提出证据,经主持人同意后可对本案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其他当事人或代理人发问。双方就主要证据事实进行辩论,这是重点和核心程序。

(三)案情调查。听证主持人就事实或法律问题,询问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或证人、鉴定人、要求其出示有关证据材料。

(四)结束,主持人认为当事人意见已经充分陈述,而案件事实已基本清楚,证据确凿,可以据此做出行政决定的,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并将经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章。听证记录副本交听证参加人。

无权做出决定的听证主持人,如英国、德国、韩国,在听证结束后,要制作听证报告书,包括听证的时间、场所、事由,当事人陈述意见,提交的证据,移送有权做出初步决定或建议性决定。

二、国内听证会步骤情况

我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对听证会步骤没有明确规定。其他法律文件对听证会步骤的规定,内容基本相同,都借鉴了诉讼法对庭审程序的规定,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宣布听证会开始。由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听证会纪律,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会主持人、书记员、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二)行政调查人员陈述。《行政处罚法》规定,“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此项规定明确了调查人员在听证会上发言的范围。行政调查人员在听证会陈述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出示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并提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申辩,并提交证据。《行政处罚法》在明确调查人员的发言范围的同时,也明确了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发言范围。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针对行政调查人员的发言,陈述自己的意见,否认调查人员认定的违法事实,或者提出具备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并提交证据。

(四)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五)行政调查人员与当事人之间展开辩论。在主持人的主持下,行政调查人员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质证,展开辩论。辩论围绕以下主体展开:当事人是否存在某一违法事实、证据的证明能力与证明力、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最终决定的内容等。

(六)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