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内容如下: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主旨

本条是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规定。本条具有以下含义: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范的对象是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权力。

二、税务机关行使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职权时的限制性要求。

(一)检查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调查税收违法案件,需要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时,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二)税务机关应当持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查询;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三)税务机关进行查询时,应当由专门的人员负责,在查询时应当向有关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查询信息。

(四)税务机关查询存款账户所获得的信息、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

三、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注意事项】

1、检查企业存款账户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调查税收违法案件,需要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时,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稽查局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检查纳税人的企业存款与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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