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分类

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显性存款保险和隐性存款保险两种。

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置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在于:

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的信心;

建立专业化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置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置成本;

事先进行基金积累,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置银行;

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责任。

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

截至2013年底,中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实际上存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以国家和政府的信用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商业行为进行担保。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符合中国使用行政手法对市场问题进行调控的一贯作风,是由中国的具体国情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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