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内容如下: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主旨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是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

二、纳税人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应当报送以下资料: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3、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4、资产负债表;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批。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至,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注意事项】

1、纳税人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应报送资料,主要是指当期的相关资料。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批准的,不加收滞纳金;不批准的,加收滞纳金。申请与否由纳税人决定,是否批准由税务机关决定。

3、“届满之日”,在实际工作中应按届满次日起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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