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内容如下: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晶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注册登记检验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机动车在申请注册登记的同时接受安全技术检验,这是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的一个必要条件。对申请注册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是防止“带病”机动车上路,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重要举措。在本条中有以下几项内容需要加以解释和说明:

一、机动车登记注册检验,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专门检测站进行。

机动车接受安全技术检验,必须到具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质的检测站进行,以保障检测数据的真实可靠。为了规范检测站的资质条件和检测行为。1989年,公安部制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的规定,检测站接受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委托从事机动车申请注册登记时的初次检验以及机动车定期、临时和特殊的检验。

凡是愿意承担社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任务的检测站,必须具备该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向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认可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委托书》。只有具有委托书的检测站方可接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任务。

受委托的检测站必须接受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的法定标准,依照委托的范围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并向车主和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供检测数据报告。检测站还要根据规定,建立检测车辆的技术档案。

二、机动车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依据的标准。

机动车注册登记接受安全技术检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1997)的规定执行。这项国家标准是对1987年标准的修订。随着我国机动车工业和道路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车辆的技术性能、制造质量和行驶速度不断提高。为了进一步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和减少公害,97标准相应提高了车辆路试制动检验初速度,增加了一些车辆的安全结构、装备和减少机动车公害等方面的要求。97标准还对农用运输车作了相应的规定。标准还加强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并利用附录增加了检验方法。

根据97新标准,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范围包括了机动车的整车及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与信号装置、行驶系、传动系、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和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车内噪音和驾驶员耳旁噪音控制的基本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其中,对整车的检验主要是对车辆标志、车辆外廓尺寸、车辆后悬、车辆核载、转向轴载质量及边三轮摩托车车轮载质量、比功率、侧倾稳定角及驻车稳定角、漏水检查、漏油检查、车速表检查、车辆外观、图形标志、行驶轨迹等共13项内容进行检验。

为了全面、正确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1997)国家标准。公安部曾于1997年10月、11月两次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积极完成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的调整,严格执行检测标准。对一些不能用设备检测的项目,如转向系横、直拉杆、制动系管路、轮胎型号、轮胎磨损、安全玻璃、后视镜、各种灯光、雨刮器、灭火器等,应按照《标准》要求,加强人工检验,确保车辆的安全部件齐全、有效。《通知》还对《标准》的一些内容作了说明。

三、新车免检的意义和条件。

本条款的规定,确立了国产机动车新车登记注册时的免检制度。新车登记注册免检,不但可以大大提高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效率,而且还能够减轻购车人的经济负担。随着我国机动车工业和道路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车辆的技术性能、制造质量和行驶速度不断提高。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国产轿车市场的繁荣和公民购买私人轿车数目和比例的急剧提升,人们对于新车登记注册免检的要求日益强烈。对于新车免检,有下列几个条件:

1、免检机动车型必须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允许企业投入生产的机动车型。

对于车辆的生产,我国在过去较长的一段时间一直采取目录管理。最新的目录是国家机械工业局《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总目录)》、《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补充第一期)》、《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补充第二期)》和《2000年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总目录)》。只有被列入上述目录的企业和产品才允许投入生产。

2002年4月,为了进一步规范车辆产品生产秩序,深化车辆产品管理改革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国家经贸委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通知》。通知规定,改革车辆产品《目录》管理方式,实施《公告》管理。自2002年12月31日,废止《目录》中汽车、民用改装车和农用运输车产品类型,自2003年6月30日,废止《目录》中摩托车产品类型。《目录》废止后,未列入国家经贸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目录》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资格同时取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公告》办理国内制造车辆产品注册登记手续。

按照这个通知的规定,对《目录》废止后仍需继续生产的车辆产品,企业应在《目录》废止前申报《公告》。《目录》废止前,原《目录》内的产品已经完成检测项目且具备有效实验报告,并符合国家对车辆产品技术法规要求的,在申报《公告》时,经国家经贸委授权的检测机构审核确认后可免做相关实验。产品可靠性实验也按照这样的原则执行。《目录》废止后,原《目录》内产品申报《公告》时,视同新产品进行检测、办理申报手续。申报《公告》的产品,应按照车辆识别代码(VIN)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经贸委被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了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机动车产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仍然执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所以本条规定的所谓“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允许投入生产的机动车型”,就是指纳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机动车类型。由于纳入公告的机动车类型在纳入公告前都已经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进行了检验,并获得通过,这就为这些车辆合格出厂后进行注册登记免检奠定了基础。

为了落实贯彻《国家汽车产业政策》,简化手续,方便群众,早在1997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就发出通知,决定对部分国产车型实施新车免检。以便在试点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国产新车免检制度。通知决定自1997年3月1日起,对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切诺基越野系列和BJ7250轿车,一汽集团公司生产的红旗牌、奥迪牌系列,一汽大众生产的捷达系列,上海大众生产的桑塔纳系列,东风和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富康轿车系列以及自1997年6月1日起对天津夏利TJ7100系列轿车等进行新车免检。

对1997年7月1日以后出厂的上述新车,凭随车配备的统一格式的《出厂车辆检验单》受理新车注册登记,在此之前出厂的新车凭《合格证》受理,不再进行安全性能检测,仅确认车辆型号、车身颜色、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即可办理其他手续。

2001年,公安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出了《关于调整国产新车人户免上检测线范围的通知》,通知决定对1997年公布的免上检测线车型进行调整,将国产新车入户免上检测线的车型扩大为: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9座(含9座)以下载客汽车(含轿车)产品;中国第一汽车集团生产的红旗牌轿车系列产品;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切诺基牌轿车、越野车产品;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十铃牌轻型载货汽车系列产品。

2003年8月19日,公安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通知(公交管[2003]143号),进一步扩大了国产新车入户免上检测线的范围,对已通过生产一致性审核的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免上检测线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根据这一规定,下列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新车入户时免上检测线检测: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上海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华利(天津)汽车有限公司、天津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跃进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西安秦川汽车有限公司、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汽集团奇瑞汽车有限公司、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金杯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厦门金龙旅游车有限公司、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江淮汽车制造厂、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此外,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十铃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也可以在新车人户时免上检测线检测。上述汽车生产企业变更名称的,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为准。

通知要求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上述车辆的注册登记或者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时,应当严格按照《机动车登记办法》(公安部第56号令)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通字[2001]37号)的规定,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查验车辆,不再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出厂日期满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或者注册登记前因事故损坏的免检车辆,应当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通知同时要求免检车型的制造企业应当加强出厂车辆的安全性能检测,确保免检车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的规定。对于社会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普遍反映免检车型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产品质量有问题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获得合格证。

列人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的《公告》,只表明了一种型号的机动车达到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不能保证每一辆这种型号的机动车都当然是合格、安全的。所以,对纳入《公告》的机动车型,只有在出厂时通过了就具体车辆进行的检验,才能确保质量和安全。为此,本条规定:“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获得合格证。”

关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新车是否需要在出厂后的规定时间内机动车注册登记才可以免检,《道路交通安全法》未作要求。根据2003年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出的上述通知,规定了获得免检资格的新车出厂满2年(以《出厂车辆检验单》注明的出厂日期为准)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注册登记前因事故损坏的车辆,仍应当进行安全性能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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