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内容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主旨

本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政责任。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有三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一般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滥用、超越职权的行为,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违法减免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玩忽职守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构成违法失职行为,如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对工作马马虎虎,漫不经心,疏于管理,造成保险基金被挪用或者流失。徇私舞弊指为了个人私利或亲友私情,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事,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仅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照《公务员法》给予行政处分。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并不是仅仅需要承担处分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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