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九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社会保险法第九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条内容如下: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主旨

本条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的法律责任。

释义和理解

实践中,有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于各种原因,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这种行为损害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容易加重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负担,产生权力寻租、滋生腐败,有必要对这种情形规定法律责任。

缴费基数和费率决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反映了国家的社会保险费负担水平,应当由国家作出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会损害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多收会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都是违法行为。

本条中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里的"有关行政部门"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二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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