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具体办法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收入是社会保险事业的主要资金来源,因此,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十分重要。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往往由不同的机构征收,但是,无论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还是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都属于政府管辖之下,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不仅关系到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也关系到政府是否能够很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因此,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这样规定,意在加强政府的相关责任,保障社会保险费的按时足额征收,从而为确保社会保险待遇发放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二、国际上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情况

受制度类型、管理方式、历史传统等的影响,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方式有所不同。一种是由税务部门征收,国际上大约有25个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瑞典等国属于此类;另一种是由专门的征收机构征收,国际上大约有126个国家和地区这样执行。由专门征收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又可进一步细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行政机关下属的事业部门征收,如日本由厚生省下属的社会保险局征收。二是由非政府的公法人自治机构征收。如德国和奥地利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缴费,然后,再将缴费总额按照法律规定划分到各个社会保险基金机构。法国通过"社会保险和家庭津贴征收联盟"机构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在全法国共有105个分支机构。意大利的征收机构也是社会保险机构,该机构的具体工作由劳、资、政府三方代表组成的理事会负责。

三、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一是指各项社会保险费应当统一征收,而不是分险种单独征收。这个问题在1999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已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只明确了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对于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统一征收问题授权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本法明确的统一征收是指5项社会保险费均应当进行统一征收。二是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统一。对于社会保险费应统一由哪个机构征收的问题,不同部门之间、专家学者之间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两种意见争议较大,各有道理,难以决断。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税务征收、财政管理、社保发放、审计监督"的原则,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明确责任、权责统一、减少环节、便于监督"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两种意见争议较大,一时难有结论,但不管哪种意见,都希望将来统一由一个机构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而不是维持两个机构征收的现状。

2、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鉴于以上各方面的情况,同时考虑到一时难以确定究竟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是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暂时搁置争议,留待将来条件成熟时再确定由谁征收以及具体如何征收社会保险费,才是比较妥当的安排。同时,为了保证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工作动荡,即使将来确定了由某一个机构负责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也必须有一个从两个机构征收向一个机构征收过渡的时间安排,即应当有一个较为妥当的实施步骤。因此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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