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九条的理解。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九条内容如下:

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城管执法部门的工作,协助城管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执法方式和方法。

主旨

本条是关于城管执法保障、城管执法活动的公众参与的总体规定。

释义和理解

第一款是关于城管执法保障的规定。本款规定的目的是要提示全体市民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配合城管执法活动。城管执法活动是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城市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管理、处罚的正当执法活动。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城管执法人员行使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的行为,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此也都明确。为了进一步强调城管执法人员职务行为的严肃性,本款对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予以了再次强调。

第二款是关于城管执法活动中公众配合方面的原则性规定。除了公安机关依法保障城管执法活动,以及相对人严格履行法定义务等内容之外,城管执法活动还需要其他社会公众的紧密配合。其他社会公众的配合义务也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自觉遵守城市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城市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旨在维护我们的城市管理秩序,每一位市民都应当主动了解,并自觉遵守这些规定。二是主动发现和举报城市管理领域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领域的管理事项众多,仅凭城管执法人员的日常巡查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全部违法行为。这种情形下,每一位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发现违法行为时,都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城管执法部门举报。只有全社会形成举报违法的风气,城市管理秩序才有可能趋向良性的发展方向。三是协助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城管执法活动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市民的配合。例如,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能需要在场市民的支持,执法人员依法取证时,也需要在场市民的见证。

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在社会沟通等方面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关部门要注意发挥其在配合城管执法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三款是关于城管执法部门听取公众意见、改进工作的规定。城管执法活动应当主动听取公众意见,本市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这也是本条例第六条关于执法原则的规定中,有关城管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具体要求。条例在总则第九条再次对公民参与问题予以专门规定,体现了本次立法对城管执法公开问题的重视。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认真研究学习现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关于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探索扩展社会监督的形式,尤其要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例如,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对于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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