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内容如下: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主旨

本条是对增值税征税行为的细化。

释义和理解

增值税从本质来讲是对纳税人消费行为征收的,但纳税义务是由分散在生产、批发和零售各个环节的销售者承担的,因此,确定应税行为对于正确执行增值税政策法规至关重要。

1、我国增值税税法将销售货物定义为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在执行中,应掌握的原则是:

(1)确定销售行为是否成立,必须认定其是否属于有偿转让货物。有偿的标准是以是否从货物的购买方取得了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在内的各种利益(视同销售征税的货物除外)。

(2)确定销售行为是否成立,必须认定其是否转让了货物的所有权。如果货物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只是转让货物的使用权;如货物的出租、出借等,则这些行为都不属于税法所说的转让所有权。

2、确定提供应税劳务是否成立,其确定原则中的有偿性同销售货物是一致的。其主要区别在于劳务是无形的,它不以实物形式存在,因此,对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双方来说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劳务的施行就是劳务提供的发生。

从抽象的概念讲,凡是有偿提供的,无论其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从税收的角度来看,不是销售货物,就是销售劳务。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只局限在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因此,我国增值税销售劳务的范围是有限的,不是所有的劳务都征收增值税。

从上面可以看出,确定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关键因素包括两个。一是有偿性。包括从购买方取得的货币、货物或其他的经济利益。二是独立性。也就是说按照合同或其他法律规定,纳税人可以独立地从事一项销售活动。如果被雇佣人员或其他受雇佣关系约束的人员所从事的与货物销售、劳务提供有关的行为是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那么这些行为属于企业自身的内部行为,不是对外提供的经营行为,就不属于增值税税法所规定的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范围。因此,隶属于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聘用员工为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就不属于增值税税法所规定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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