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主旨

本条规定了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范围,主要有两点需要注意。

释义和理解

1、机动车销售发票抵扣的问题。

按照条例的规定,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不属于抵扣的范围,但是载货汽车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而在车辆牌照的管理上,按照公安部的规定,两种车都需要凭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号牌登记。但矛盾的焦点在于纳税人要抵扣载货汽车进项税额,必须凭专用发票,要登记号牌必须凭机动车销售发票,两种发票不同,是无法同时顾及的。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开发了机动车销售发票税控系统,赋予机动车发票扫描认证的功能,使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兼具登记号牌和抵扣税额的功能,并明确机动车销售发票属于专用发票的一种,这就解决了载货汽车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2、不包括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和收购凭证。

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3/30489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邮路暇晌镒驶厥站囊话隳伤叭耍梢云痉暇晌镒适展浩局さ挚劢钏岸睢?001年,国务院调整了上述政策,改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可以凭经营单位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10%的进项税额。因此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就成为了增值税抵扣凭证的一种。2008年,为了促进废旧物资行业的规范发展,加强税收管理,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次调整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增值税政策,取消了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税款的功能,恢复对回收经营单位的增值税照章征收,利用废旧物资生产的企业,不得凭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税款。此次修订细则,增值税扣税凭证中不再包括上述两项凭证。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