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仲裁法第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主旨本条是关于本法第十七条的补充规定。 释义和理解当事人所订仲裁协议因仲裁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而无效。但在发生本条所列情形时,并不导致仲裁协议的必然无效,而是允许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即当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当事人可以对此签订补充协议。达成协议后,仲裁协议即成为有效协议;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协议即无效,当事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