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仲裁法第四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内容如下: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主旨

本条是关于仲裁不公开进行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为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其权益,仲裁庭审理案件以不公开进行为原则。即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全部活动,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和其他人采访和报道。

当事人因某种目的,如希望仲裁活动公开进行,以使其接受社会的监督,保证仲裁活动的公正、合法,也可以协议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进行的,仲裁庭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国家秘密包括政治的、经济的、军事的和科学技术的各种秘密。保护国家秘密是全国人民的义务,因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得公开进行审理。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改变,这是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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