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五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仲裁法第五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内容如下: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主旨

本条是关于裁决书内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条的规定,裁决书应当用书面形式作成,并应写明当事人的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所依据的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为保守商业秘密或因其他原因,可以协议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并向仲裁庭申请,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

裁决书应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因仲裁裁决并未代表其意见,有权决定是否在裁决书上签名。反之,可推断,其意见被裁决采纳的仲裁员,必须在裁决书上签名。

关于仲裁员在裁决书上签名的问题,大多数国家规定,必须由仲裁庭全体仲裁员签名。有的国家规定,如有少数仲裁员拒绝签字,其余的仲裁员应注明这一点(法国);有的国家规定,在裁决书中由多数仲裁员签名的情况下,只有在该裁决书上附有未签字的仲裁员曾参加裁决的证明时,该项裁决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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