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五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仲裁法第五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五条内容如下: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主旨

本条是关于部分裁决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般情况下,仲裁庭是在查清全部案件的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决,从而结束整个仲裁程序,这叫全部裁决。在有些情况下,仲裁庭对一部分争议事实已经查清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即部分裁决。部分裁决与全部裁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仲裁庭进行部分裁决,是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而作出的。如一方当事人从事商业活动,亟需另一方当事人履行部分义务,这样,对已查清的部分先行裁决,有利于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在瑞典仲裁法中,先行裁决分为三种:1.部分裁决,即在几项请求中选出一项请求或在一项请求中就其某一部分请求作出裁决。2.中间裁决,即先对一个讼争点作出裁决,而把该讼争点作为处理基础的另一个讼争点留待以后的裁决解决。3.暂时裁决,是一种程序上的临时性裁决,如先行给付的裁决,资金被申请人在仲裁阶段向申请人支付一部分损害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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