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内容如下: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主旨

本条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依照本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当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应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因各种原因都不履行召集董事会会议的职责,公司董事会会议无法召开,公司陷入僵局的情况,这次修改公司法增加了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董事长职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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