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内容如下: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司分立财产分割和分立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具有以下特点:

(1)公司分立是公司本身的行为。公司本身的行为是指公司分立由公司的投资人来决定,不需要与任何第三人协商,只须由公司的股东会决定,做出分立决议即可。

(2)公司分立是依法进行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要依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否则,其分立无效。

(3)公司分立是公司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分立并不是公司的完全解体,公司分立后,有的是原来公司的解散而成立新的公司,即所谓解散分立;有的是原有的公司分出一部分成立新的公司,原有的公司仍然存续,即所谓存续分立。

(4)依法分立的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

公司分立,其财产做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就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协议。本条只规定了财产要做相应的分割,至于实践中具体如何做到“相应分割”,本法没有做明确的规定。这个问题主要由股东会讨论,通过分立决议,然后由分立各方就财产问题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协议。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财产”是指广义的财产,既包括积极财产,如债权,也包括消极财产,如债务;既包括有形财产,如设备,也包括无形财产,如商誉。

公司分立的程序和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相同,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与公司合并不同的是,在对债权人保护的方式上,公司合并时债权人享有异议权,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而公司分立时法律只是强调了公司的通知义务,并没有赋予债权人同样的权利。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在得到通知后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本次修订删去了这一规定,但是这并不表明法律对公司分立时债权人权利的漠视,相反,根据下一条的规定,除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外,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债权人的利益做了更切实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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