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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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被调查对象的配合调查义务

释义和理解

【条文注释】关于被调查的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的规定。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某一事件、事实或人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利害关系人不仅出现在行政法中,在民、商、经济法中都有。

如关于民法的宣告失踪,利害关系人就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

为了保证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本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求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调查,在接受调查时,要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查明事实真相提供便利条件,提供真实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妨碍反垄断执法机构获得真实可靠的文件和资料等,更不得隐瞒、掩盖事实真相,藏匿、销毁证据。对拒不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利害关系人,是指对于诉讼标的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起诉或可能被提起诉讼。间接的利害关系人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当事人一方的败诉可能使自己遭受不利后果时,可以参加到诉讼中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所以,从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及其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维度来探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构成是较合乎逻辑的研究进路。

【关联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9条

《制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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