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的理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主旨

本条是关于征收房屋情况调查登记和调查结果公布的规定,是新增加的内容。

释义和理解

对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是对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进而确定补偿金额的前提和基础。调查登记情况对确定征收补偿至关重要。为准确评估房屋征收补偿的成本,确保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工作。房屋征收部门既可以独立完成,也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一般情况下还应当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加。为提高调查登记的效率,减少阻力,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争取人民政府协调房屋征收范围内街道办事处、居委会配合进行相关调查工作。调查登记,一般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前进行,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当根据调查情况。调查登记应当全面深人,以满足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和进行评估的需要。

调查登记事项,一般包括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上述因素是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最主要依据。对其他可能影响房屋价值评估的因素,在调查过程中也应予以查明。

为确认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事项情况,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被征收房屋所在行政区域的房屋登记机构调取该房屋的资料,作为之后补偿的依据。调查人员还应当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对房屋的区位、家庭成员状况、房屋结构、附属物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及其同住人有责任予以配合。

现场房屋调查登记时,房屋调查登记的工作人员,包括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一般应当对现场房屋及附属物分单元和类别进行拍照、录像、编号,建立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及其他参与调查登记的单位应当对调查结果签字认可。

房屋征收部门经过调查登记确定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等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公布的对象以被征收人为限。本条例将结果公开作为一个重要原则,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调查结果作为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重要依据,其公开有助于堵塞暗箱操作,防止房屋征收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征收补偿款。

二是增加房屋征收透明度和公信力,预防和减少房屋征收过程中,侵权渎职犯罪问题的发生。三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政府作为征收人,应当依法补偿,公布便于审计机关对征收补偿费用进行监督。四是调查登记结果的公开,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促进公开、公平、公正。公布的具体方式,由地方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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