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理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主旨

本条是关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有关事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作出和公告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决定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被征收人房屋的重要法律文书。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一般应张贴于征收范围内及其周围较为醒目、易于为公众查看的地点,也可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布。通过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使被征收人在正常情况下了解自己已成为征收当事人,了解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内容包括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也就是说,公告中应当明确,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有向被征收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的义务。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时间紧,只有得到被征收人的理解和配合才能顺利完成。因此,宣传、解释工作是征收实施前非常重要的工作。宣传、解释的内容,一方面要?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4/30049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帽徽魇杖肆私庹魇帐俏斯怖娴男枰Φ狈哟缶郑笆蓖瓿砂崆ǎ涣硪环矫妫帽徽魇杖肆私庹魇詹钩サ恼摺⒉怪崩⒂糜诓ǖ骰坏姆课萸榭觥⒔崴惆旆ǖ龋员徽魇杖擞龅降母髦治侍飧枘托牡慕獯稹P⒔馐偷姆绞娇梢远嘀侄嘌ㄕ倏魇斩被帷⒆裳幔谡魇障殖∩枇旃业取7课菡魇詹棵庞Φ弊龊谜魇招欧霉ぷ鳎匀褐诘睦葱爬捶靡细癜凑沼泄匦欧梅煞ü娴墓娑ò炖恚险娼饩鋈褐谟龅降奈侍狻?/p>

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以上规定均体现了房地一体主义原则,即房地不可分割,对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处分应当同时进行。为了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一致,按照房地一体主义原则的要求,本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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