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理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内容如下: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主旨

本条是关于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在实施房屋征收和搬迁的过程中,曾经出现了一些暴力搬迁的恶性案件,有的甚至严重损害了被征收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还有的是通过将被征收人的房屋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或者中断道路通行的方式,造成被征收人生活不便,从而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妨害了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条例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本条对部分禁止性行为进行了列举,但是并不局限于所列举的这些行为,如果实施征收搬迁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采用其他非法方式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的,也同样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于上述的违法行为,将按以下形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给被征收人造成了损失的,都应当对被征收人依法予以赔偿。本条规定的赔偿主要包括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

1.行政赔偿。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应当予以赔偿的,属于行政赔偿。如果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在?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3/30489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邮路课菡魇詹钩スぷ魇蔽シ幢咎豕娑ǎ斐伤鹗У模Φ币勒铡豆遗獬シā返墓娑ǔ械P姓獬ピ鹑巍!豆遗獬シā返谄咛豕娑ǎ骸靶姓丶捌涔ぷ魅嗽毙惺剐姓叭ㄇ址腹瘛⒎ㄈ撕推渌橹暮戏ㄈㄒ嬖斐伤鸷Φ模眯姓匚獬ヒ逦窕亍A礁鲆陨闲姓毓餐惺剐姓叭ㄊ鼻址腹瘛⒎ㄈ撕推渌橹暮戏ㄈㄒ嬖斐伤鸷Φ模餐惺剐姓叭ǖ男姓匚餐獬ヒ逦窕亍7伞⒎ü媸谌ǖ淖橹谛惺故谟璧?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4/282336.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时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赔偿义务机关。

2.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如果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不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是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则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畴,应当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处理。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主要涉及《刑法》中有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侵犯财产的犯罪。比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如果在房屋征收与搬迁过程中,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被征收人身体的,就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再比如《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在房屋征收与搬迁过程中,存在故意毁坏被征收人财物的情况,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并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失职、渎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罚性处理措施,是国家机关内部的一种惩戒措施,一般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益。依照《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我国处分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这里所说的依法,是指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此,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