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内容如下: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自治机关的构成

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方法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即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实际是民族自治的组织者和实施者,这些机关可以代表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在民族自治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必须首先确定谁是自治机关。1954年宪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应当根据宪法关于地方国家机关组织的基本原则进行。自治机关的形式可以依照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大多数人民的意愿规定。没有具体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这是因为当时民族自治地方的形式在各地有所不同。经过多年实践,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已经使用了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人民委员会)这一形式,已经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因此,1982年修改宪法就将在实践中已经统一的形式宪法化。

根据宪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构成。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三级。民族乡不是一级民族自治地方,所以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是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是民族自治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作为我国地方行政区域的一部分,除设立有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之外,还设立有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和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属于自治机关。不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时,应当照顾当地民族的特点。

二、自治地方人大和政府的相互关系

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上下级国家权力机关是法律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上下级行政机关是领导关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同时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的领导。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与上下、左右的关系,和普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相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与上一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是法律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的领导。

三、自治机关的组织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与普通地方有相同之处,但也有自己的特点,具体制度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定。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自治机关享有自治权。自治地方的人大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作出具有当地民族特点的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二是自治机关的组成有特别要求。如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正职领导人员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担任,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担任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构成以及干部的配备,要充分考虑当地的民族关系。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