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担保法第四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五条内容如下:

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 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主旨

本条是关于查阅登记资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财产抵押后,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比如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物上追及权,对后位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为此,抵押权设定后,当抵押人要将抵押物转移给他人时,受让人就需要了解抵押物担保的债权是多少等情况,以便考虑自己能否承担物上追及的法律后果,从而决定是否接受该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后位抵押权人也需要知道抵押物担保的债权余额是否足以担保自己的债权,自己处于抵押权的哪一顺位,从而决定是否接受该抵押担保。而要了解抵押物的种种情况,查阅登记部门的资料是至为重要的。因此我国担保法规定:“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根据这一规定,登记部门有义务提供全部与抵押登记有关的资料,并应当积极协助对登记资料的利用。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