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内容如下: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抵押担保的范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是抵押权效力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一)主债权。

主债权也称原本债权,指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也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债权。比如金钱债权、交付货物的债权,提供劳务的债权。

(二)利息。

利息指借款合同中,借用人支付给出借人的报酬。利息可以是法定的,比如银行对某一种类的贷款依法应收取的利息;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比如甲借钱给乙,约定偿还借款时加收15%的利息。一般说来,凡金钱债权,都附利息。因此对金钱债权担保,利息都属于担保范围。

(三)违约金。

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赔偿性的金钱。比如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偿还所借金钱,为赔偿债权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或者为了惩罚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要求债务人支付主债权标的额3%的违约金。

(四)损害赔偿金。

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比如,合同约定甲应向乙交付钢材,但甲交付的钢材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为此乙要求甲赔偿。

(五)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变卖费、诉讼费等。

一般来讲,抵押物担保的债权应当包括上述几项,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只担保上述其中几项,那么,担保的范围应当依合同约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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