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内容如下: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主旨

本条是关于投标文件接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招标人应当拒收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本条规定了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的三种情形。

(一)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根据《条例》第19条规定,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不具备投标资格,既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再让其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因此,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即使递交了投标文件,招标人也应当拒收,否则不仅会使资格预审制度失去意义,对于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来说也不公平。

(二)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是指投标人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规定地点的时间超过了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的逾期送达,无论是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还是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招标人都应当拒绝接收。这既是为了保证所有投标人有相同的投标文件准备时间,也是为了防止逾期送达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借机获取其他投标人的相关信息而导致不公平竞争。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密封投标文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泄露投标文件信息而导致串标,保护招投标双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文件应详细载明有关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并尽量简化,不宜过多过繁过严。即使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与招标文件规定存在偏离,应当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补完善后再提交,而不应将其扣留作为无效投标。如果投标文件密封存在细微偏离,可以详细记录实际情况并让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后予以接收。总之,应尽可能减少投标文件因密封不符合要求而被拒收的情形。

二、招标人不应随意扩大拒绝接收投标文件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三种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都具有客观外在表现形式,比较容易判断,不易引起争议。在此情况下拒收投标文件,一方面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不合格的投标进入评标环节。另一方面可以确保进入评标的投标文件符合一定要求,保证竞争性。尽管如此,为避免引起争议,防止滥用拒收权,招标人不得扩大拒收投标文件的范围。需要说明的是,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送达时间、送达地点等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子签名法》在招标文件中具体规定。

三、投标文件送达的有关情况应当如实记载并存档备查

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是证明招投标程序公正和规范的重要材料,是投标人以及相关各方在开标时检验确认投标文件密封状况与送达时是否一致,投标文件是否存在泄密情况以及是否按时送达指定地点,并据此确定投标文件开标次序的依据,也是评标委员会以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验证和判断投标文件有关情况的依据之一。因此,招标人应当委派专职人员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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