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的问题

公告送达的问题

一、进入公告送达的“门槛”过低,审查不严,把关不紧,随意采用公告的现象较多。

法律规定,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代收(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仍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的,公告送达。可见,公告送达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得基于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下落不明,二是穷尽其他送达方式。除此,笔者以为还应确证当事人身份信息或自然状况,包括能证实当事人的客观、真实存在。如果一个企业已经注销,一个自然人已经死亡,或企业、自然人本来就不真实、不存在,就不具有法律主体身份,不具备诉讼资格,不能列为诉讼当事人并公告送达。另外,由于离婚案件缺乏纠错机制,更须慎用公告送达。因为民诉法第18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实践中,由于案多人少,法院采用邮寄送达方式的居多,其次才是法官电话通知(领取)或上门直接送达,但由于一些地方人口流动频繁,一些当事人并不总是“守株待兔”式地等待邮递员、审判人员上门送达诉讼文书,法院邮寄的信件常有退回,或家属拒收。一些不负责任的邮递员为应付差事,擅自在退回签单上注明“长期外出,家中无人”字样。一些审判人员据此就轻易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二、随意选择媒体发布公告

公告送达可通过在法院公告栏或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在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进行。法院公告在程序、内容、格式上都有规范化要求,人民法院报是最高法院主管主办刊物,面向全国发行,是最正规、权威、严肃、合法、有效的法院公告载体,法院公告一般均可通过人民法院报刊登。但一些法院或审判人员不严格按规范操作,随意选择其他报纸刊发公告,而这些媒体对法院公告的程序、内容、格式是否合乎规范并不关心。

公告送达不规范的原因,一是承办人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疏于审查,把关不严,加上案多人少,审限考核较紧,且公告案件没有对方质证抗辩程序,基本不存在上诉发改可能,承办人为尽早结案,就力图省事,一旦信件退回,不详细查找信件退回的原因,不去实地送达调查,不满足法定程序与条件,即轻易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二是审判人员对在人民法院报等权威媒体刊登公告的规范性意识不够强,一些地方更是出于各种考虑,指令要求在本地或特定报纸刊登法院公告。三是一些媒体采用商业性不正当竞争手段,以许诺刊发稿件,甚至多开票少收款给回扣等方式谋取发布法院公告。

分类标签: 送达 公告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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