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内容如下: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主旨

本条是关于提交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全面反映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一、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据此,书面评标报告是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报告,为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提供所必需的评标信息。

评标报告作为招标人定标的重要依据,通常包括下列内容: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否决投标情况说明;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澄清、说明纪要等。

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排序

为防止评标委员会含糊其辞,不提出具体的评审意见,导致招标人无法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推荐中标候选人。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不超过3个,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一是《招标投标法》第28条和《条例》第44条第2款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不得开标。换句话说,投标人满足3个的就可以开标。从逻辑上讲,在这种情况下,中标候选人的数量最多也只能是3个。二是实践中有的中标候选人可能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从而不能中标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节约时间和提高效率。三是除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外,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而不是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推荐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可为招标人提供一定选择余地。但是,推荐过多的中标候选人并允许招标人自由选择,有可能使招标失去意义。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负有签字或陈述不同意见的义务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的集体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既是参与评标的证明,也是明确评标责任的证明。为了避免因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签字而得不出评标结论,《条例》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少数坚持正确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一种保护。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判断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承担个人责任的重要依据是评标报告。因此,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注明不同意见,并说明其不同意见的理由。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单位建议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报告中签字的具体要求作出规定。考虑到对签字的要求可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条例》没有作出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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