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条内容如下: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消,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消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犯人或者其他组织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主旨

本条是关于信赖保护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

信赖保护原则始于德国行政法院判例,后经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效仿、继受与发展,现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的一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导源于民法上的诚信原则。它既是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也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其基本涵义是:行政主体做出的

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不可变更力和执行力,行政相对人相信这种效力,并依此安排自己的生产、生活,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效力的信赖应当得到保护。行政行为的效力对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都有约束力,并且主要是针对行政主体提出的要求。我国2003年出台的《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擅自改变已经依法生效的行政许可 这是首次在行政许可领域肯定信赖保护原则,具有重大意义。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也将“诚实信用”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明确规定下来:“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二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要求

(一)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否则,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的行为就是违法。

(二)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程序规定》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已生效的行政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情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行使撤销或者变更权,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以实现信赖保护原则保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权威和政府诚信等方面的要求。

(三)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可能造成公民,法庭热闹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这种补偿是对相对人遭受损失的弥补,而不是惩罚性的。这是因为行政机关行使的撤销或者变更权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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