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职权和管辖权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涉及职权划分,由有管辖权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二)涉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争议的,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协调处理;对需要政府做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政府法制部门依法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管辖权争议处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行政管辖权的冲突是行政领域中经常发生的现象。本条所涉及的行政管辖权争议主要包括职权划分的争议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时发生的争议。

一、职权划分争议的解决

职权划分争议,即职能管辖权的冲突,是指不同职能的行政主体之间的管辖权冲突。比如非法出版的音像制品由文化部门管理,非法出版的淫秽音像制品由公安部门管理。如果文化部门查处了淫秽音像制品,则与公安部门发生了管辖权冲突。

涉及职权划分的冲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据此,本条第一项规定,涉及职权划分的,由有管辖权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时发生争议的解决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时发生的管辖权争议,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同职能不同区域行政主体之间的区域管辖权冲突。这种行政管辖权的冲突原因主要是:行政事务涉及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域,这两个行政区域内,对此行政事务有法律上管辖权的行政主体都行使管辖权,或者都不行使管辖权。

(二)同职能不同级的行政主体之间的级别管辖权冲突。行政主体以层级作为行使行政权的基本方式,但这种层级制的运转必须以行政主体上下级之间做必要的分工为前提,如果行政主体上下级之间的分发生重叠或者交叉,就可能发生管辖权冲突。

(三)不同职能的行政主体之间的职能管辖权冲突。这种冲突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对法律的理解不同。

根据《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相关规定,涉及行政执法中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同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本条第二项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一般问题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协调。需要政府做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政府法制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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