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内容如下: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主旨

本条是关于规范性文件概念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广义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条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一种狭义的理解,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之外,本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二、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行政机关。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有着明确规定。《宪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发布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一)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决定、命令……”第六十一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一)……发布决定和命令……”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行政机关都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可以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命令;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决定和命令。但是,为防止规范性文件“泛滥”,规范性文件制定权应当主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乡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主要履行执行职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职权时,无论是制定规范性文件还是实施其他行为,都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并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与规章的制定主体是不同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只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的城市;经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城市;经济特区所在的城市。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则没有这么严格,行政机关都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执行并遵守本节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仅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六规定:“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所以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应该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本节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作了专门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还应当遵守本节相关规定。

(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制定规范性文件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一般认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一种涉及权利义务的行为,所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必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范畴。规范性文件是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所针对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具有不可诉性。

(五)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六条规定:“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参照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一些地方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立法还在此基础上加上了“规则”、“细则’’等。此外《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13种法定正式公文文种中,“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等也常被用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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