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条内容如下: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规范性文件生效时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时间也就是规范性文件的生效时间。规范性文件的生效制度借鉴了法律的生效制度。法律从何时开始生效,一般根据该项法律的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通常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该法自其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第二种是法律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施行,而是经过一定时期后才开始施行,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生效施行的具体日期。

本条采取的是以第二种方式为原则,第一种方式为例外的做法,主要是参照了《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生效日期也是30日,一方面是基于和上位法的衔接,另一方面考虑到湖南的实际情况,30日比较适宜。在特定情况下,规范性文件可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例如事态紧急,为了稳定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的规范性文件,如果不立即施行,可能产生不利的后果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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