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

行政执法的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口头等其他方式。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除外。

主旨

本条是关于教示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教示制度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教示制度是行政救济制度的一环,即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不利决定时须同时告知其救济途径(应当在什么时间、向什么机关、以何种方式对行政机关表示异议以获得法律救济)。如有的学者认为“教示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决定后,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行政当事人不服从行政决定时,应当在什么时候,向什么机关,以什么方式表示不服,从而获得救济的一种法律制度。”广义的理解教示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进行某项行政行为之前、之中、之后对行政当事人享有那些权利,承担那些义务,如何行使有关权利,履行有关义务等,负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加以指导的义务;若行政主体未履行该项义务而导致当事人丧失权利或未履行有关义务而遭受损失,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程序制度。奥地利在1925年通过了包括《普通行政程序法》在内的四个有关行政程序的立法,对教示作了明确的规定。他要求行政机关对于未有专业人士为代理人之当事人一般应以口头方式,指导其进行必要之行政程序并告知作为或不作为的直接法律效果。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1976年)规定,如果公民提出申请显然错误或者因为不知而没有提出申请,或者所作的申明或者请求明显错误,行政机关当及时告知参加人并且建议其改正。除此之外,行政机关在必要时应当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都规定了教示制度。

规定行政机关的教示义务,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执法过程,保障和尊重其主体地位;另一方面有利于行政机关说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防止行政执法的偏见和错误,也为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奠定良好的基础。教示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而言,则是法定的权利。

教示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事实和证据;行政执法的理由;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以及相应的义务。教示的时间应当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决定做出之前,主要是行政执法事实和证据;行政执法的理由;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响应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在行政执法决定做出之后,主要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等。形式一般是书面形式,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口头等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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