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内容如下:

行政执法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且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先采用教育、劝戒、疏导等手段,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错误。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追究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主旨

本条也是关于教示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在行政执法中建立教示制度,可以大大改善政府的形象和政府与群众的关系,改变执法就是处罚的印象。《行政处罚法》对此内容也有相应规定。教示制度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教示制度适用条件为行政执法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且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如果不属于该范围,则不适用教示制度。二是在该范围内,行政机关应当适用教示制度,行政机关没有是否适用的裁量权。三是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或不予处罚的条件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四是教示制度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再次违法,使其自觉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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