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制定裁量权基准: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则;

(二)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性;

(三)管理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

(四)其他可能影响裁量权合理性的因素。

主旨

本条是关于制定裁量权基准考量因素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行政机关制定裁量权基准,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并应当根据下列情形: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在法治国家中,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不仅需要遵循法律规则的控制,还要接受法律原则、法律目的的制约。法律目的为立法、执法提供根本性的方向性指导,法律原则则是法律价值的载体,体现着法律所保护的价值,为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提供着补充。如《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正、公开原则,在制定裁量权基准中就应当遵循,公正地划分行政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并公正地对应处罚;制定的裁量权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又如《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裁量权基准中,就应当体现教育的内容,而不仅仅是处罚。

(二)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性。不同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情况,对于同一行为的感受有不同。如对驾驶汽车穿越双黄线的交通违法行为,在长沙市罚款200元,大部分司机可以接受;但同样的行为发生在湘西的一个比较不富裕的城市,罚款200元则显得过于严厉,当地司机会难以接受。因此,在制定裁量权基准的时候,应当根据行政管理地域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现状。

(三)管理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即在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中,要考虑事实、情节和社会影响因素,情节、社会影响与行政执法决定要相适应。如在行政处罚中,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处罚就重;情节轻、社会影响小的,处罚就轻些。

(四)其他可能影响裁量权合理性的因素。这是一项弹性条款,以适应不同行政机关的不同特点。如在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实践中,一般而言,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对该机关随后做出行政执法决定有指导、约束作用,在制定裁量权基准的时候,就要参考先前的行政执法案例和执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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