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九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九条内容如下:

本规定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指导、劝告、提醒、建议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活动。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指导概念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行政指导的定性

归纳起来,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指导的定性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指导是非权力性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指导是非强制性行政行为。我们赞同后一种观点。首先,行政指导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不能用强制的方法,而应当得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同意,即指导者和接受指导者要达成一致或者合意;其次,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基于职权或者法律规范的规定而实施的,故行政指导也是一种行政行为。

二、行政指导的依据和目的

我们主张合法有效的行为依据应当是行政指导的一个基础,本规定采取了行政指导只要满足最低限度依据要求的观点,即组织法依据要求。所以,只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并不需要具体的法律规则依据,就可以实施行政指导行为。当然,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则更加有权实施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指导的目的,总的来说,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行政的目的应当包括行政目标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受行政指导者)的目标。

三、行政指导的方式

行政行为既然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就不能采取传统行政的方式即强制手段来强行实施行政指导,要取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同意,从而转化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觉行为。

据此,本规定把行政指导界定为: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指导、劝告、提醒、建议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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