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十八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十八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对适用简易程序的事项可以口头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主旨

本条是关于告知权利和听取意见的程序简化。

释义和理解

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主要区别是省略听证程序。但是省略听证程序不等于剥夺当事人知情权、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只是不需要按照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和以听证的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论程序如何简便,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听取当事人意见都是行政机关最根本的程序性义务。但为了实现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程序规定》规定了行政机关对适用简易程序的事项,可以用口头的方式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当事人可以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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