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条内容如下:

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的过程中,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接受行政指导,并不得因当事人拒绝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而对其采取不利措施。

主旨

本条是关于自愿接受和不得强制实施行政指导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非强制性和取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同意,是行政指导的本质要求。当事人接受或者不接受行政指导,完全由自己加以权衡和决定,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

对于行政机关来讲,不强制当事人接受、听从和配合行政指导是其义务。行政机关如果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接受行政指导,或者因当事人拒绝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而对其采取不利措施,致使当事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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