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做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行政裁决书。行政裁决书应当载明: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事实;

(三)认定的事实;

(四)适用的法律规范;

(五)裁决内容及理由;

(六)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七)行政机关的印章和日期;

(八)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裁决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行政裁决机关在审理后,根据事实依法做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行政裁决书要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等;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记载名称、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等。

(二)争议的事实。争议的事实是裁决的根据。“以事实为根据”是行政裁决的基本准则,写明争议的事实,除了要求阐明双方当事人各自主张外,还要附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自主张的证据。

(三)认定的事实。对争议事实的认定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裁决权的前提。行政裁决书上载明的认定的事实应当是行政机关经审理属实的事实,不仅要把事实叙述清楚,还应有针对性地列举相关的证据进行分析。

(四)适用的法律规范。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裁决,做出的行政裁决书应当载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具体到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

(五)裁决内容及理由。裁决的内容是行政裁决书的关键部分,是行政机关根据事实、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裁决书必须写明裁决的理由。理由包括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

(六)救济的途径和期限。除了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裁决是最终裁决外,当事人对行政裁决应当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为充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裁决书,应当注明救济途径和期限。这里要求救济途径要清晰明确,注明在规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行政机关的印章和日期。行政机关是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对行政裁决行为负责,做出的裁决书上应当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以及做出裁决书的日期。

(八)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行政裁决依法多种多样,为了确保各类行政裁决书的有效性,本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行政裁决书上必须载明除了前七项以外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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