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条内容如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裁决,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裁决请求、申请行政裁决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完毕,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受理后5日内,应当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能适用行政裁决程序解决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裁决的申请与受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行政裁决的申请

(一)申请的性质。所谓行政裁决的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有权对其发生的与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而向其要求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活动。申请人提出裁决申请,是行政裁决的前提条件。行政裁决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申请是行政裁决启动程序,行政裁决的启动权掌握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手里。

(二)申请的方式。为了方便人民群众申请行政裁决,本条规定除了书面申请外,还增加了口头申请这种方便申请人的这种方式。一般情况下,为便于申请人更明确地表达自己的请求,便于行政裁决机关审理,能采用书面申请的,尽量采用书面申请。在书面申请困难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行政裁决机关不得拒绝。口头申请,是指行政裁决的申请人以口头语言的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以表达其申请行政裁决的意愿和要求。这样体现了行政裁决方便群众、快捷高效、方式灵活的特点。准确理解口头申请的含义,要注意以下内容:(1)口头申请的内容。口头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行政裁决请求、申请行政裁决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问。申请人口头申请的,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当场记录有关口头申请的内容,还应当如实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被申请人的姓名等有关情况。(2)口头申请的确认。行政裁决工作人员当场记录的口头申请的内容,应当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笔录中有更改、涂抹的地方,也应该由申请人在相应的位置签字确认。这样有利于申请人及时更正口头申请中的错误,确保申请诉求的正确表达。

二、行政裁决的受理行政裁决活动一般包括前后紧密衔接的两个阶段:一是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裁决申请;二是行政裁决机关对行政裁决申请的受理、审理、决定。

(一)受理条件。一般说来,行政裁决申请符合以下条件,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1)申请事项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应当将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尽可能具体和详尽地告知申请人,有利于申请人正确地提交申请材料,避免出现需要补正、延误受理的情况。

(二)受理的期限。受理的期限是指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到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的时限。为了促使行政机关尽快对申请材料做出审查,避免拖延,本条对行政机关的受理期限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对申请做出迅速应答,即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裁决的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完毕。

(三)受理审查是初步审查。只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查,不涉及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

(四)审查后的处理。对于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处理结果:(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受理后5日内,应当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3)申请事项依法不能适用行政裁决程序解决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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