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其他行政行为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行为违法且产生危害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不具有法定行政主体资格实施行政行为的;

(四)重大行政决策未经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的:

(五)违反程序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

(六)行政执法行为违法,被确认无效、撤销、确认违法的;

(七)违法制定裁量权基准或者不遵守裁量权基准的;

(八)订立行政合同违反法定程序的;

(九)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其他方式迫使当事人接受行政指导的:

(十)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裁决的;

(十一)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

(十二)不依法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会结果的;

(十三)因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

(十四)其他行政违法行为。

主旨

本条是关于责任追究范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追究责任的构成要件

对于哪些行为需要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本条采?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4/264961.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米芾ㄊ胶土芯偈较嘟岷系姆绞浇泄娑āW艿乃道矗鹑巫肪康姆段涸谑凳┬姓霾摺⑿姓捶ê推渌姓形讨校蚬ぷ魅嗽惫室饣蛘咧卮蠊В贾滦姓形シㄇ也:蠊U馐导噬现赋隽嗽鹑巫肪康墓钩梢阂皇切形シāH绻形嗣挥形シǎ筒荒茏肪糠稍鹑巍Nシㄐ形梢员硐治魑部梢员硐治蛔魑>咛逅道矗硐治芯俚氖睦嘈姓シㄐ形6切形哂形:π远铱赡芑蛞丫奈:峁怯尚形说奈シㄐ形鸬摹N:峁拇笮∮氤械7稍鹑蔚拇笮∶芮邢喙亍R话闼道矗:峁酱螅械7稍鹑蔚某潭仍街亍H切形擞泄恚葱形嗽谑凳┪シㄐ形本哂幸恢止室饣蛘咧卮蠊У男睦碜刺K焦室猓褪敲髦约旱男形シǎ一嵩斐晌:蠊匀皇凳└眯形闹鞴圩刺凰街卮蠊В侵敢丫?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4/290860.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知实施该行为将会造成危害后果,但由于没有尽到普通人应尽义务,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主观状态。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才能对行为人追究责任;否则,缺乏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追究行为的责任。

二、违法行政行为的种类

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追究范围,本条具体列举了四类十四种行政违法行为:

第一,行政决策违法行为。即本条第四项重大行政决策未经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的违法行为和第五项违反程序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根据本规定第三章的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公众参与、集体研究等程序,缺乏上述环节,未依法经过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的决策程序的行为,属于违法决策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需要经过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并且规定建立登记制度、自动失效制度以及网上检索系统。违反程序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造成后果的,应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即本条第一项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第二项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第三项不具有法定行政主体资格实施行政行为,第六项行政执法行为违法,被确认无效、撤销、确认违法以及第七项违法制定裁量权基准或者不遵守裁量权基准。不作为、缓作为以及越权、滥用职权违法行为、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而去实施的行政行为等乱作为,严重危及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利益,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追究责任。被有关机关确认无效、违法、撤销的违法执法行为,造成后果的,应当追究行为人责任。违反裁量权基准规定,是不合理行政行为和违法依法行政行为,也属于追究责任范围。

第三,特别行为违法的情形。即本条第八项订立行政合同违反法定程序、第九项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其他方式迫使当事人接受行政指导、第十项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裁决等。根据本《程序规定》,订立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等都有特别程序和相应规定,违反这些规定,都应当追究行为人责任。

第四,违反共同规范的行为。公开、公众参与是《程序规定》确立的基本原则,违反行政信息公开、行政听证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均应当受到责任追究,即第十一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第十二项不依法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会结果。违法行为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依法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即第十三项因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应当追究相关行为人的责任。为了不让任何一个应当受责任追究的行政违法行为“逍遥法外”,本条还对此作了弹性规定,即第十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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