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主旨

本条是关于救济途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救济权利得到实现,强化对行政程序行为的监督,《程序规定》要求,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条含义如下:

一、本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定救济途径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做出撤销等决定,由此可见,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做出撤销或部分撤销的判决。由此可见,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问的一种层级监督方式,而行政诉讼是法院监督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司法监督方式。二者都是为了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防止行政腐败,规范行政行为。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体如何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分别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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