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三条的理解。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和协调工作。

高速公路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标准和方式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主旨

本条是关于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明确了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是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和协调工作的责任主体。高速公路建设范围广、路线长,不可避免地要征收土地。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征收农民土地,要做大量的工作,尤其是补偿安置工作。这是高速公路建设征收土地工作的难点。它不仅涉及到搬迁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直接关系到高速公路建设能否按时、顺利地进行以及社会的稳定。协调工作做得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施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能否妥善处理,高速公路建设能否顺利进行。

高速公路建设依法征收土地,应按标准支付征收耕地的补偿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支付被征收耕地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偿费。这是依法保护土地及被征收单位合法权益所必需的。

本条第一款的主要含义是: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要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具体职责是:

1、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事求是、严格高效及时地审查高速公路建设征收土地的申请;

2、做?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4/30049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帽徽魇胀恋厮诘ノ患芭┟竦墓ぷ鳎凑展?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1/242509.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达成征地和安置协议;

3、广泛深入地开展思想动员工作,做好搬迁的思想准备;

4、做好搬迁计划安排,使搬迁工作紧张有序;

5、做好搬迁的物资准备,保护好被搬迁者的合法权益;

6、制止在已征收或正在办理征收手续的土地上建设固定的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

7、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要做好高速公路建设补偿安置工作。1、依法办事,严格执行征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费以及其他费用的标准。2、负责检查安置费的使用和落实情况。

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要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协调工作。1、积极做好农民的思想工作,引导农民支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工作。2、及时妥善处理建设施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

二、本条第二款主要是征地拆迁安置费用使用的相关规定。《土地管理法》对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标准有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对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也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的规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法人要加强征地拆迁款的管理监督使用,做到专款专用,杜绝任何挤占、挪用拆迁款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情况的发生,确保高速公路建设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