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内容如下: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 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旨

本条是关于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要求。

释义和理解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发放量最大的一种烟草专卖许可证,由于烟草制品的零售商直接面对消费者,数量又多,所以加强烟草制品的零售管理,对坚持烟草专卖制度至关重要。烟草制品零售商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为企业,如商店、百货公司,各类商场、酒店等;另一类为个体工商户。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要求,主要是便于管理,适当控制零售商的数量,要既能满足消费者购买烟草制品的需要,又要防止零售点过多过滥。

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经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所需要的资金条件与设立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设立烟草制品批发企业所需要的资金条件有很大不同,烟草专卖生产企业与批发企业一般都是单一生产或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所需资金相对较大。一般的商店中设立烟草制品销售柜台与设立商业企业也不能相提并论,设立一个商业企业或公司,注册资金额比较大,而经营烟草制品仅是所销售若干种商品中的一种。因而,所需资金只不过能与该商业企业经营烟草制品的多少来考虑是否具备资金条件,而不能以整个商业企业的设立所需资金作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资金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资金条件同样应当考虑所需资金条件秘经营规模相适应即可。

有固定的经营场院所。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特点是经营网点多,并且比较分散。不管零售点大小,都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规定这一条件,主要是考虑便于实施专卖管理,保护消费者利益。因此,要求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烟草制品的零售点的设立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布局,零售网点布局应当考虑这样几个原则:(1)便于消费者购买烟草制品;(2)便于有效实施烟草专卖管理;(3)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立要与批发企业的设立情况相适应,便于零售点从批发企业进货。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目的是授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相应制定和调整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和政策,更灵活地根据烟草专卖的实际情况,有效实施专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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