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一条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主旨

本条是《实施条例》制定依据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首先《实施条例》是根据法律明确规定制定的。《烟草专卖法》与1991年6月29日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令公布。《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按照我国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对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进行规范管理;另一种是某一部法律规定得较为原则,或某些方面的内容属国务院职权管理范围的,需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以保证法律的实施。

第二,《实施条例》是根据《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制定的。《烟草专卖法》的总则第一条对立法的宗旨作出规定,即立法是“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具体讲,《实施条例》体现了以下几方面原则:

一是加强烟草专卖管理,巩固国家烟草专制度的原则。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从烟草行业的特殊性出发,进一步完善烟草专卖制度。这是因为,我国的烟草专卖制?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4/276460.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仁亲芙崃搜滩菪幸捣⒄沟睦肪椋⒔杓獾木楹蠼⒌摹6?983年9月国务院发布《烟草专卖条例》正式确立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以来,烟草行业得以持续、稳定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国家建立烟草专卖制度十几年的实践证明了国务院对烟草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决策是正确的、成功的。《烟草专卖法》发布与1991 年,之后,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而在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实施条例》,这说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排斥烟草专卖制度,同时也是对我国建立烟草专卖制度的再一次肯定。

二是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必须强调垄断性和计划性的原则。《烟草专卖法》规定“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要从广义上理解。“有计划的组织”应是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包括两层意思:一层是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应该严格按国家计划进行,是指具体的计划指标。对此,《烟草专卖法》中对烟草收购、调拨计划;对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对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计划;对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免税业务的计划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除上述计划,《实施条例》中对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计划和省际间卷烟调拨等也作出规定,体现了计划性的原则。另一层是含有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由国家控制,不能随意进行的原则。既除规定具体计划指标外,对烟草专卖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设立,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能力的控制,对烟草专卖品流通的控制等等,都需要国家“有计划的组织”,既有国家垄断经营。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由国家垄断是烟草专卖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而严格地按计划生产又是保证烟草专卖实施的主要手段之一。

三是必须坚持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对此,《烟草专卖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第一款也作了原则规定。按照这些原则规定,《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了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法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规定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等等。除上述这些直接关系消费者健康的规定外,对其他关系消费者利益的,如对卷烟销售管理、对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处理等也作了规定。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必须保证烟草制品质量。《实施条例》对影响烟草制品质量的条件或因素作了规定,如在烟叶种植规划、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设立条件以及对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的管理等方面都作了规定。同时为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施条例》中对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未作过多限制,给予了较大的自主权,目的是促使企业按照市场的要求,注重提高产品质量,参与市场竞争。

四是必须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原则。众所周知,吸烟有害人体健康。为此,古今中外除各项严格管理措施外,一项重要措施是实行高税政策,称之“寓禁于征”。我国目前对烟叶和卷烟生产实行高税政策。鉴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关烟草的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许多地方还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支柱。所以,在现阶段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是实行烟草专卖的一条重要原则,在《实施条例》中注重这条原则的贯彻。由于烟草用途单一,烟叶和卷烟生产多了不行,少了也不行。为了保证财政收入,所以不能分散、盲目发展,必须集中管理。而对烟叶和卷烟实行高税政策,又决定了这种商品不能底价竞销,同时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走私等活动,以保证国家财源不流失。

三,《实施条例》是《烟草专卖法》原则规定的细化和延伸。所谓原则规定的细化是说:一是《烟草专卖法》某一具体条款直接按国务院的规定管理,在《实施条例》中可以作细化规定。如《实施条例》第八章关于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五条规定内容,是根据《烟草专卖法》第六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的。二是《烟草专卖法》某一具体条款仅作原则规定,其具体规定属国务院职权范围管理,或需国务院作规定的,《实施条例》作了延伸、细化和对应规定,如《烟草专卖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了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以及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的体制。但对省级以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未作规定。对此《实施条例》第一章第四条对市、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体制作了明确规定。再如,《烟草专卖法》规定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但比较原则。《实施条例》按照这个原则,对申领烟草专营许可证的条件,申领程序及管理办法等作了具体规定。另外,《烟草专卖法》规定对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当未规定处罚的幅度,因此,无法具体执行。对此,《实施条例》对应《烟草专卖法》的处罚条款对罚款金额、幅度作了具体规定。

第四,《实施条例》是根据《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精神,同时按照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行了必要的补充。《烟草专卖法》发布实施以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在这种形势下,社会上也包括烟草系统内产生了一些烟草还要不要专卖和如何专卖的看法,也有人认为烟草实行专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互相矛盾的。对此,《实施条例》的各系各项规定贯彻了这样一条原则精神: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环境中,在国家烟草专卖体制下,给予企业必要的自主权,促使烟草生产经营企业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机制,依法经行平等竞争,搞活生活流通,以提高经济效益。为止,《实施条例》与《烟草专卖法》发布之后国家新制定出台的其他法律、法规进行了衔接,即在不违反《烟草专卖法》原则规定的前提下,烟草生产经营企业可以依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市场活动,《实施条例》不作更多限制。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