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主旨

本条是关于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界定标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目前,我国卷烟市场无证批发的情况还比较严重。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卷烟价格的逐步放开,一时间,各类卷烟自由反悔市场竞相而起,一些城镇到处烟店林立,各种牌号卷烟应有尽有,随之而来的是假冒伪劣卷烟泛滥,走私烟猖獗,不少地方的个体黑市批发由“地下”转为“地上”。一些个体工商户有的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的连零售许可证也没有,但却在经营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扰乱了正常的卷烟销售秩序。同时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货渠道有问题,其卷烟有的是假冒卷烟,有的是走私烟,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抓好市场,管理好烟草制品的批发环节,由国家控制烟草制品的流通主渠道,使烟草制品的经营合理、有序地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按照本条规定,构成无证批发,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必须是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这是对无证批发主体的认定。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或法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特定的公民或法人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力或法律资格的一种具体行为,它通常是以发放行政许可证或其他准许证明为表现形式。无许可证意味着法律上禁止进行这种行为。国家对烟草制品的流通实行垄断经营,因此,不论哪一级批发机构,均须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准登记,方可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是单位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前提,它证明持证单位享有从事此类行为的特权,从这个意义上看,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起到了证明文书的作用。

二、必须是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含50条),构成无证批发。这是对无证批发行为的认定。本条款对无证批发行为的认定标准仅是销售数量,而不包括销售数额。这是因为全国卷烟价格受市场及烟草企业自身因素的影响,波动较大,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从销售价值上很难体现出衡量标准。因此,本条款规定销售数量作为唯一法定标准,无论什么品牌的卷烟、雪茄烟,无论价格高低,凡是销售数量在50条以上的,均视为无证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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